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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幼师学习刑法第十九条的心得体会
尽管现代的聋哑教育较以前有了较大的进步,但聋哑人、盲人接受教育和智力、知识发展的水平仍不同程度地不及正常人。聋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会较一般正常人有不同程度甚至是较大程度的减弱。责任能力的不完备又使其刑事责任程度相对较轻,同时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虽然法律的立废改不能脱离于国情,根据我国聋哑人受教育的条件和程度普遍较低的现状,对其责任能力仍予以特别规定。但是刑法的特别规定并未以责任能力的心理、生物两标准为依据,而仅以生物特征为标准,似乎类似于旧刑法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有精神病——完全无责任能力,无精神病——完全有责任能力;非聋哑人——完全有责任能力,聋哑人——减轻责任能力。有转自些聋哑人不是无责任能力人。丧失听觉、语觉的聋哑人,只要不同时患精神疾病,其精神状况都是正常的或基本正常的,即聋哑人不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有责任能力的人应对自己故意或过失地实施的触犯刑律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所采用的是纯生物学标准,并没有根据聋哑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状态作限制性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罪刑均衡原则的,势必导致执法上的偏差,轻纵犯罪。立法上的缺陷就只能通过司法予以弥补,在司法实践中就应该从聋哑程度的认定上,确定是否属于又聋又哑,从因又聋又哑而导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减弱程度上,把握从宽处罚的幅度。这种方式并无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是基于对该特别条款的准确适用,是对责任能力理论的正确理解,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罚目的的要求。
请谈谈你对刑法(或刑法学)的认识。学习《刑法》心得体会
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过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解释对我启发很大,现在我就把这一解释向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外国刑法原理学习的心得体会对比中国刑法吧,这种对比论证的最容易写了。
个人知不是学这个专业,从自己比较熟悉的历史来说道呢,外国的法律根本立足点就是性恶论,而中国回却是性善论;外国个人是个人,而中国因为发家而认为所有人都不可靠,答所以要株连……
呃,可能不太符合楼主的要求。
学习刑法心得和对刑法的认识刑法规定的任务,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决定的。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惩罚犯罪。对触犯刑法所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都要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追究,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的刑罚,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通过惩罚犯罪分子,一方面可将犯罪分子改造过来,另一方面对社会也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达到维护社会正义、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保卫国家安全、巩固国家政权。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前提和保证。作为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刑法,其首要任务应当针对那些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这是刑法阶级性的集中表现。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第一章就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该章总结了建国以来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及其处罚,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是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物质保证。公民个人的财产,是公民生活、从事生产等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刑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刑法的任务之一,这对于维护国家的经济基础,保护个人合法财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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